动物检疫粘贴标志是用于证明动物产品经过法定检疫程序的一种标识,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施的标志。以下是动物检疫粘贴标志使用规定:
动物检疫粘贴标志分为大标签和小标签,大标签用于动物产品包装箱(或包装捆扎带),小标签用于动物产品包装袋。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须在动物产品包装箱或包装捆扎带上加施动物检疫大标签,对不能包装的动物产品应加施动物检疫小标签。
动物检疫粘贴标志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放、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重复使用。
动物检疫粘贴标志的样式、规格、印刷颜色等必须符合《动物检疫标志技术规范》要求。
动物检疫粘贴标志应当加施在动物产品包装箱或包装捆扎带的显著部位,大标签还应当加施在包装箱的侧面。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实施现场检疫时,应当对运输、屠宰、经营、加工、贮藏等环节的动物产品加施动物检疫小标签;对出县境的动物产品加施动物检疫大标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经检疫合格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须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加注“禁止出售和食用”字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重复使用动物检疫粘贴标志,不得将动物检疫粘贴标志用于非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
违反本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以上是动物检疫粘贴标志使用规定,仅供参考,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在使用时,应遵循当地政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检疫程序
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3、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5、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