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不需要约定质押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质押是一种借贷行为,其手续涉及到贷款人、质押人和接收方。质押人需提供证券账户信息、质押股票数量和证券账户密码,在接收方银行开立质押账户后转让给对方实际占有。
质押人还需签署质押协议、质押合同和担保函,由银行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贷款偿还后,银行协助质押人注销质押并收回证券。需要注意的是,质押的证券绝不应少于或者追溯于发放贷款的金额和利息。
质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