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不可侵犯的人格尊严、个人自由、人格完整、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通信自由、居住迁徙自由、选择职业自由、财产权、诉讼权等不可侵犯的权利。
公民态度反映了个体对社会和政治事务的看法和行为倾向。它包括一系列信念、价值观和情感,影响着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服从法律、与他人合作和尊重他人权利的方式。
积极的公民态度通常以对社会的责任感、对政治进程的参与以及对共同利益的关注为特征。
消极的公民态度可能包括冷漠、疏离和对当局的不信任。公民态度受到个人性格特征、社会化经历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宪法保障公民以下权利不受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