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国际认证协约国:
阿尔巴尼亚 安道尔 安提瓜和巴布达 阿根廷 亚美尼亚 阿塞拜疆 澳大利亚 奥地利 巴哈马 巴巴多斯 白俄罗斯 比利时 伯利兹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博茨瓦纳 文莱 保加利亚 香港和澳门 哥伦比亚 库克群岛 克罗地亚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国 丹麦 多米尼克,英联邦的 厄瓜多尔 萨尔瓦多 爱沙尼亚 斐济
海牙协约国指的是1899年签署《海牙战争公约》(又称《和平公约》)的12个国家,包括比利时、法国、德国、荷兰、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英国、俄国、美国、日本、阿根廷和智利。这些国家同意遵守公约中规定的国际人道法和战争法规,并承认在战争中对待被占领土、战俘和其他战争受害者的基本原则。
《海牙战争公约》是国际人道法的重要里程碑,它奠定了现代战争法的基础,并为后来的《日内瓦公约》和《国际人道法公约》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海牙公约全称为《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于1970年12月26日在海牙签订,1971年10月14日生效,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
公约指出,任何人或其共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从事或企图从事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即为犯罪。
缔约国应对上述罪行给予严厉处罚,并将其看作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
缔约国遇下列情形应对被指控的罪犯行使管辖权: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着陆时被指控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租机人在该国有主要营业地点,或无主要营业地点而有永久住所。
缔约国在其境内发现被指控的罪犯,如不将此人引渡,应即将此案提交主管当局以便起诉。在已发生或行将发生上述罪行时,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对旅客和机组继续其旅行尽速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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