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程序的四个环节:根据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
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近年来,慈善法、民法总则、监察法都经常委会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审议后,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2.法律案的审议
审议法律案,是立法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过程,是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和凝聚共识的过程。
3.法律案的表决
列入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法律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后一道程序。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亮点1: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修改后的立法法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明确地方立法权的边界,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修改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实现扩围。
亮点2: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亮点3:规范部门规章权限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规定建立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
亮点6:加强备案审查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如何让法律真正有效地体现公意,凝聚良好的公平正义价值,并通过执法和司法实现一个超大型国家的善治,是新时期立法秩序战略调整的关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年度立法计划是常委会对某一年度立法工作作出的具体安排,具体很强的执行效力,也是地方立法的第一道关口。把好这一关,对于合理利用立法资源、提高立法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使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制定出台《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办法》的起草制定工作是从2003年开始的,并列入了常委会2004年工作要点。法制室根据《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参照重庆、杭州、宁波等兄弟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于2004年8月起草了《郑州市地方性法规项目立项审查论证办法(草稿)》。法制室在充分征求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对《郑州市地方性法规项目立项审查论证办法(草稿)》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经过多次修改,数易其稿,于2005年9月形成了《郑州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审查论证办法(草稿)》。之后,法制室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又形成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9月法制室以文件形式发送市人大常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局征求意见,并召开了法律咨询委员会专家论证会,征求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室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形成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办法(草案)》,并于2005年12月9日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审议。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法制室又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对有关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形成了本次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的《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办法(草案)》。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立法为民、质量为先,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编制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遵循急需先立、突出重点、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维护法制统一,体现地方特色。在立法数量上,结合常委会会议次数和立法实际工作量的实际情况,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总体安排一般不超过6件,其中制定项目原则上不超过4件。
(二)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程序
关于立法建议项目的征集方式和提出主体。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可以向有关机关和单位发出书面通知,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本市其他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也可以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关于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申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应当认真填写立法计划项目申报表。社会组织及个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简要说明理由;有条件的也可以提供法规草案初稿等相关材料。
关于立法建议项目的审查。法制室对各有关方面立法建议项目汇总整理后,按照职能分工,分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审。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研究,提出是否立项及其依据和理由的书面意见,送法制室。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形成。法制室在综合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政府法制局、法律咨询委员会专家学者、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等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年度立法计划安排进行研究,最后形成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三)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
立法建议项目属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符合必要性、可行性等要求,具有地方特色,有比较成熟的法规草案稿的,可以列为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立法建议项目虽然属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但是在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的,可以列为立法计划调研项目。列入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由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研,在每年十月底之前提出调研报告。
(四)年度立法计划的审定和执行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法制室提请主任会议审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拟定的立法计划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年度立法计划经过主任会议审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