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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教龄津贴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5-05-13 07:35:57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在 5-9 年的,每月发放教龄津贴 3 元;

教龄在 10-14 年的,每月发放教龄津贴 5 元;

教龄在 15-19 年的,每月发放教龄津贴 7 元;

教龄在 20 年以上的,每月发放教龄津贴 10 元。

二、教龄津贴发放对象

教龄津贴适用于我国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

三、教龄津贴计算及发放

教龄津贴计算:教龄是指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连续累计时间,以年为单位计算。教龄津贴的计算基数为每月工资总额,按照实际教龄发放。

教龄津贴发放:教龄津贴按月发放,纳入工资总额,与工资一并发放。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水利等专业工程招标业绩设置的若干意见
答案

以下是我的回答,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水利等专业工程招标业绩设置的若干意见

一、引言

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公路、水运、水利等专业工程领域的招标工作日益重要。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业绩设置,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提升工程质量与效益,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二、明确招标业绩设置的目的和原则

目的:招标业绩设置旨在通过考察投标单位的过往业绩,评估其施工能力、管理水平、技术实力及履约信誉,从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原则:招标业绩设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件,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平等参与竞争。

三、规范招标业绩设置的内容和要求

业绩内容:招标业绩应主要包括投标单位在类似工程中的施工经验、管理水平、技术创新及履约情况等方面。业绩证明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业绩要求:招标业绩要求应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工期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过高或过低。同时,应充分考虑投标单位的实际情况,避免设置不合理的门槛。

业绩评审:招标人应制定科学合理的业绩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单位的业绩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评审过程中应注重量化分析,减少主观判断。

四、加强招标业绩设置的监管和自律

监管措施: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业绩设置的监管,定期对招标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招标人,应依法予以处理。

自律机制: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推动行业内部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五、结语

规范公路水运水利等专业工程招标业绩设置是提升工程质量、保障建设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投标单位应共同努力,推动招标业绩设置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贡献力量。

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驾管业务和落实便民利企改革措施的通知
答案

为进一步规范车驾管业务和落实便民利企改革措施,根据公安部相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警总队研究并报公安部交管局同意,推出了一系列车驾管业务延期办理和便民利企改革措施。以下为具体措施:

一、取消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次数限制

在特定时间内,取消对同一机动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3次的限制。车主可根据实际需要多次申领临牌。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转出的本省车辆,车主申领临时号牌的次数由1次调整为3次。

二、统一延长机动车号牌号码有效期

机动车办理转移、注销、变更迁出、变更换发新能源汽车号牌业务后,原号牌号码保留期限在特定时间内的,统一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在2023年6月30日前,统一延长互联网预选号牌有效期限,由30日延长至60日。

三、统一延长机动车检验报废期

特定时间内,对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止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且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状态暂不调整,检验业务办理期限统一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因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期止统一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四、统一延长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

特定时间内,对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止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学习证明有效期限统一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五、延期办理相关业务

对于截止日期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因办理机动车转让、注销、变更迁出、变更换发车辆号牌业务后,原号牌保留期限满2年的,原号牌保留期限统一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对于截止日期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机动车因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期限统一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对于截止日期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机动车驾驶人因逾期未审验、逾期未换证、逾期未体检,导致驾驶证可能被注销的,驾驶证注销期限统一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对于截止日期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机动车驾驶人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学习证明有效期限统一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以上措施旨在进一步规范车驾管业务,提高办理效率,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后疫情阶段社会发展稳定和经济复苏。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应严格执行并及时宣传这些改革措施,确保广大车主和驾驶人了解并享受到这些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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